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大力弘扬“懂政协、兴政协、爱政协”工作理念,切实加强对政协委员活动室的管理,根据《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》,以及省委、市委有关要求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政协委员活动室是推动政协工作触角向基层延伸的重要载体,是人民政协密切联系群众、拓宽履职为民渠道的重要平台,是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,助推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阵地。
第三条 政协委员活动室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引领、思想引导,宣传教育、凝聚共识,收集民情、反映民意,开展协商、建言资政,团结联谊、服务大局。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,推动委员更好联系、服务、团结群众。
第二章 委员活动室的建设
第四条 建设条件
(一)有精干的工作团队。委员活动室的团队包括召集委员和团队成员,一般设召集委员1人,特殊情况下可增加1人。团队成员至少3人,一般不超过10人。召集委员应当思想政治素质过硬,履职热情高,群众基础好,协调能力强,业内影响大;团队成员应当大局观念强,配合意识好,履职积极主动,工作认真负责。
(二)有明确的服务方向。根据活动室团队成员的专业和优势,明确活动室的联系服务对象和工作方向。
(三)有固定的工作场所。委员活动室要有独立或与其他组织共用的工作场所,以及履职必须的办公设备。
(四)有完善的工作制度。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委员活动室工作制度,做到工作目标、委员信息、主要职责等上墙。
(五)有统一的标识标牌。委员活动室名称、标识由市政协统一规范,委员活动室名称要体现特色,一般为“工作主题(+界别)+政协委员活动室”。
第五条 建设类型
(一)界别型。以界别组为单位建设的委员活动室,市政协各界别都要建设委员活动室,实现全覆盖。
(二)区域型。在委员相对集中的乡镇(街道)、产业园区、商业楼宇和社区建设的委员活动室。
(三)单位型。在委员相对集中的单位和社会组织建设的委员活动室。
(四)团体型。委员根据共同专业特长、志向爱好建设的委员活动室。
第六条 建设流程
委员活动室主要在市、县(市、区)两级政协委员中建设,按照属地原则,分别由市、县(市、区)政协遴选把关确定。县(市、区)政协委员活动室建设情况要报市政协备案。
(一)申报主体。有建设委员活动室意愿的界别、委员团队均可提出申报。每个专门委员会至少要建设2个委员活动室,每位委员原则上参加1个委员活动室。
(二)申报资料。申请建设委员活动室,须提交建设申报表(含委员活动室名称、场所、召集人、团队成员以及活动方向等内容)。
(三)报批程序。委员活动室的申报、审批实行分级负责。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上报联系专委会,经分管副主席审定后,报本级政协党组研究决定。
第三章 委员活动室的运行
第七条 活动形式
(一)开展学习交流。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学习党的大政方针、时事政治,学习统战政协理论和履职业务知识,在学习交流中增进共识、提升能力。
(二)广泛凝聚共识。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,宣传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举措,多做春风化雨、解疑释惑的工作,团结引领各界群众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。
(三)反映社情民意。委员在服务中深入实际体察民情、倾听群众呼声、反映群众诉求、集中群众智慧,积极反映社情民意。
(四)开展为民服务。发挥委员自身优势,结合群众需求,力所能及组织开展便民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,助力提升群众获得感、幸福感。
第八条 活动要求
(一)活动主题。要体现政协职责、专业特色、社会价值,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群众的需要,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活动。根据活动主题,可邀请界别群众、联系对象等共同参加。鼓励委员活动室与专委会、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委员活动室联合开展主题活动。
(二)活动程序。委员活动室要把活动方案提前报联系专委会备案,联系专委会安排人员参加委员活动室活动,并协调报送活动信息。
第九条 成果报送
(一)委员活动室每季度要向联系专委会报送活动开展情况,主要包括活动时间、内容、人员以及相关活动图片等。
(二)在调研过程中,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,通过提案、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上报。
第四章 委员活动室的领导和管理
第十条 加强领导
市县两级政协要加强对本级政协委员活动室的规划、建设和管理。本级政协主席会议每位成员至少要联系1个委员活动室,每年至少参加1次委员活动室活动,主要任务是指导开展工作,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。
第十一条 服务保障
各专门委员会要牵头抓总、统筹谋划、部署推进,做好本级委员活动室的建设、管理、协调工作,制定相关制度规定;要加强对所联系委员活动室的指导、服务与管理,协助委员活动室拟定年度活动计划、设计主题活动方案、组织开展活动、报送活动情况,服务保障本级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参加委员活动室活动,协调做好新闻宣传工作以及其他有关工作。办公室负责委员活动室有关的工作会议和经费保障工作,谋划做好宣传报道以及相关工作。
第十二条 组织纪律
委员活动室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《政协章程》,提高政治站位,拥护“两个确立”,增强“四个意识”,坚定“四个自信”,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不搞与工作无关的活动。守纪律、讲规矩,以模范行动维护政协组织和委员活动室的形象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后施行,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
